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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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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2/10/4 19:33:00 [显示全部帖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未区分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即使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也要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比例限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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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2/10/5 15:26:00 [显示全部帖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解读: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注: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2-10-5 15:27: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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