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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的税收政策:
纳税人 |
销售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一般纳税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4%)×4%÷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17%)×17%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3% |
『答』税收政策: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应纳增值税=312000÷1.04×4%×50%=6000(元)
① 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1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312000÷1.0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000(312000÷1.04×4%)
②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
银行存款 6000
或者: